●我國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一直維持著高額的貿易順差。對此大家已經習慣了。但是,我們不能忽視如果一個國家的貿易順差長期處于高位,也是不利于其經濟機體的健康運行與可持續發展的。
●上世紀90年代以來,外商投資企業既是我國貿易順差的主要來源,也是貿易順差的主要受益者。如果我們能提高自身利用外資的能力與水平,也是從戰略上謀劃對外貿易長遠發展的重要著力點之一。
●主持人:本報記者柳森
●嘉賓:金芳(上海社科院世界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全球化經濟研究室主任)
柳森:海關總署近日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3月份當月出現的72.4億美元的貿易逆差,中止了我國自2004年5月以來連續70個月貿易順差的局面。一時間,“中國進入貿易逆差時代了嗎”這一問題引人關注。
金芳:這次單月貿易逆差出現后,大家反應較大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我國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一直維持著高額的貿易順差。對此大家已經習慣了。但是,我們不能因為習慣了某種思維定勢,就忽視了如果一個國家的貿易順差長期處于高位,也是不利于其經濟機體的健康運行與可持續發展的。
進出口貿易的相對平衡,是評價一個經濟機體是否健康的重要標準之一。尤其在當前這樣一個經濟全球化時代,如果一個國家的貿易順差長期較高,進出口失衡明顯,外匯儲備又很高,將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來自國際社會的壓力。從長期來看,在穩定出口的同時,積極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的相對平衡、協調與可持續發展,應當是我國經濟“調結構、轉方式”的題中之意。
柳森:也就是說,對于此次單月貿易逆差的出現,我們要關注的是,這是不是一個趨勢性變化的開始?
金芳:從目前已經披露的數據來看,此次貿易逆差的形成還是階段性或偶發性因素占了多數。比如,按照往年的規律,春節長假過后一個月左右,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和出口大都處于低潮。又如,近期國內原材料和勞動力價格雙上漲,導致企業出口動力不足。再如,后危機時代,國際貿易環境呈收緊態勢。盡管我國經濟已率先走上復蘇之路,但歐美經濟仍在低谷徘徊,由于消費者信心仍然不足,其消費需求多少受到抑制,而這就會在近期壓縮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增長空間。
但是,此次貿易逆差的出現,卻是個很好的警示。它既部分反映出外部市場的動態變化,也提醒我們,進出口的相對平衡可能是個必然的趨勢。對此,我們務必要提前做好心理上和應對上的準備,保持持續的關注與數據收集,但切不可憑著一個月的數據就妄下判斷。
柳森:近來,除了“首現貿易逆差”,在我國對外經濟領域,另兩則信息也十分受人關注。一是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另一則是,針對中國過往三十年進出口貿易一直“大而不強”的現狀,商務部在廣交會上發布《后危機時代中國外貿發展戰略研究》報告,提出到2030年要初步實現貿易強國目標。
金芳:其實,在學界,“貿易強國”這個術語我們已經談論了很多年。尤其是2008年,我們回顧與總結改革開放三十年所取得的成就時,經常會強調,如果我們要成為一個經濟強國,那么也應該是一個“貿易強國”、“投資強國”、“金融強國”。所以,“貿易強國”的目標肯定沒有問題,關鍵是,我們如何才能達到這個“貿易強國”。
對于國務院新出臺的這個“若干意見”,我個人覺得更值得關注。因為今年以來,西方企業界和境外媒體競相提出中國投資環境“惡化論”。而這個“意見”的出臺,恰恰有力地證明,我們利用外資工作的開放度不僅越來越高,且正在向縱深處推進。比如,“意見”提出,當前“國家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適用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當下,這無疑是一個非常友好且強有力的信號。
柳森:在您看來,這個“若干意見”還體現出了哪些新意?
金芳:首先,從總體上來看,這個“意見”貫徹了我們整個“調結構、轉方式”的政策指向。比如,在“意見”的第一部分,就明確提出,“鼓勵外資投向高端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同時,它又提出了很多對應的舉措,比如,“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些措施不僅導向鮮明,而且與以往那些利用外資政策相比,能從國家層面提出這些政策,還是比較新的。
其次,在利用外資方式這一塊,“意見”特別強調了要利用資本市場。盡管過去我們經常說,利用外資,就是要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但實際上,這里的“兩個市場”往往只是落在“貨物市場”。以往所謂“利用外資”也只是限于FDI,也就是外商直接投資。這次就很明顯地提出了資本市場方面的內容,包括把“到境外上市”也作為一個很好的利用外資的途徑。相應地,也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而以往,這些內容大多只會在一些與“金融工作”相關的指導意見中才有所涉及。
再則,在“意見”的第四部分“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中可以看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不僅允許的投資、增資額度有所提升,也給了地方上更大審批權限。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更大限度地縮小了需要由國家層面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范圍。
事實上,上世紀90年代以來,外商投資企業既是我國貿易順差的主要來源,也是貿易順差的主要受益者。如果我們能提高自身利用外資的能力與水平,也是從戰略上謀劃對外貿易長遠發展的重要著力點之一。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