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領1.6萬“空餉”
2008年,楊建宇和張曙光、羅菲一起吃飯。席間,羅菲稱想換一輛車。楊建宇當時說要“贊助贊助”。沒過多久,楊建宇在香格里拉酒店遇見羅菲,楊建宇到房間拿了30萬元現金,用紙袋裝好到停車場交給羅菲,說是贊助她買車,一點心意。羅菲沒有推辭,當場收下了。
幾天后,楊建宇、羅菲和張曙光在香格里拉酒店吃飯時,羅菲和張曙光提起此事,張曙光對楊建宇表示了感謝。案發后,楊建宇在證言中稱,他給羅菲送錢主要還是討好張曙光,希望在藍箭項目上獲得張曙光的幫助,在獲得鐵路系統更多的訂單上也希望能夠得到張曙光的幫助。
據楊建宇供述稱,2008年底,羅菲抱怨收入太低,平時演出也不多,沒有演出的話只能拿每個月幾千元的死工資。于是楊建宇提出,讓羅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業宣傳和形象策劃。羅菲說可以,張曙光也說好。隨后,他帶著羅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員工的名義讓出納和財務給辦了工資手續,辦了工資卡和交稅信息。2009年初開始,楊建宇的公司每月給羅菲1.6萬元,都打在工資卡里,前后發給羅菲三四十萬“工資”。
楊建宇稱,雖然名義上每月給羅菲發工資是讓她幫公司宣傳企業文化,但公司從來沒讓她做任何工作,她也沒幫做過企業文化,讓她來公司只是一個托詞。張曙光也明白,實際上就是以這個名義給羅菲錢。
新聞內存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