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網店的鄭州市民韓先生就因為沒保價吃了很大的虧:自己的網店通過快遞給買家寄送了價值兩萬多元的相機,但是沒保價。誰知到了客戶那里,卻“變”成了3袋黃沙。
他把快遞公司告上法庭,只得到75元即3倍運費的賠償。
郁悶
寄出的是相機 客戶收到的卻是三袋沙子
鄭州市的韓先生經營一家賣電子產品的網店。去年9月,售出了一套數碼相機,總價值26740元。
去年9月1日,韓先生通過圓通快遞在鄭州的一家加盟商——鄭州北環惠圓快遞有限公司,將數碼相機寄給湖北襄樊的客戶。
之后,按客戶的要求,貨物又被轉運到了湖南臨湘。然而,9月8日,客戶收貨時卻發現,箱子里面沒有相機,取而代之的是3袋沙子。
客戶拒收,也不付款。韓先生說自己白白損失了兩萬多元。韓先生只好將該快遞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
質疑
相機在轉運途中被掉包?
韓先生說,自己從2005年就開始在淘寶上賣相機了,他的公司還被評為“青年文明號”,根本就不會故意寄3袋沙子給客戶。
他向記者提供了由湖南圓通公司的工作人員收件時拍攝的照片,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個棕黃色的紙箱里的3袋沙子。
韓先生說,相機是全新的,寄出時已經包好了,裝在一個白色的相機包裝盒里。照片上的棕黃色紙箱應該是快遞公司包裹在白色相機包裝盒外的包裝。韓先生懷疑,相機是在轉運途中被掉了包。
迷惑
寄出的到底是什么?
面對韓先生的質疑,快遞公司覺得自己很冤枉。
當時負責從韓先生的公司接件的快遞公司業務員楊先生說,是韓先生公司的一個女孩把密封好的盒子交給他的。
“他們經常寄件,沒必要一個一個看。我也沒問里面是什么。”楊先生說,他當時只看到了外包裝是一個相機盒子,“但實在不知道里面究竟是不是相機。”
楊先生還說,快遞公司并沒有規定在接件時必須拆封,而在他的印象中,不少人寄東西時都不保價。“偶爾會有價值一兩千的保價的。”他說,“要是早知道他們寄的是兩萬多的東西,我可能都不會接。”
鄭州北環惠圓快遞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任先生說,圓通快遞在全國各地有很多管理商,也就是加盟商。各個加盟商按照區域分配業務。任先生的公司只負責鄭州市北環附近的業務。
由于業務員只看到了外包裝,并沒看到相機,并不能證明韓先生寄出的就是相機,而且由于各地加盟商不一樣,貨物可能是在湖北或是湖南的配送點出了問題。所以,任先生說自己的公司并沒有責任。
不保價,只能賠運費?
快遞公司稱,根據《國內快遞服務協議》,“寄件人確認交寄的快件價值不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是否保價由寄件人自愿選擇,貴重物品請務必保價。如需保價,保價費為保價金額的3%……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的,賠償限額為資費的三倍。”
而韓先生并沒有向業務員告知郵寄物品的名稱及價值,也沒有讓業務員查看包裹內的物品,且在填寫快遞詳情單時,并未在“內件品名”及“數量”欄中填寫任何信息,也不采取保價等保險措施,因此完全是韓先生自己的責任。快遞公司說,即使自己要承擔責任,也只是一種違約責任,至多賠償韓先生所付運費25元的3倍即75元。但是由于韓先生無法證明其寄的物品是數碼相機,因此自己并未違約,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判決
快遞公司賠償75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了運輸合同即運單,而運單上又印有:“請據實填寫內件名稱及數量,并確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壹萬元……使用本詳情單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協議內容。”運單背面是《國內快遞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其中規定:“未保價快件丟失、毀損或短少的,賠償限額為資費的三倍。”這說明韓先生接受了該格式條款。原告韓先生未對托運貨物進行保價,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被告收取原告資費25元。昨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快遞公司賠償原告韓先生損失75元。
法官
快遞運貨最好保價
主審本案的朱法官說,貴重物品交寄快遞時不保價,而只憑快遞公司的信譽,“這樣出了問題只能自己擔責。”
在朱法官看來,韓先生缺乏關鍵的證據,他無法證明當初寄出的就是相機,由于沒有保價,按照格式合同,法院只能支持3倍運費的賠償。朱法官說,最保險的辦法就是有貴重物品送寄的時候,記得先保價。
可是,對像韓先生這樣的中小賣家來說,保價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實現的。韓先生說,自己賣一部相機也就掙500多元錢,而按照快遞條款,保價需要支付貨物實際價值3%的高額費用,一部近3萬元的相機光保價就需要近900元,不賺錢反而還要賠幾百塊錢。
來源:大河網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