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記者在吉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吉林省政府于今年4月2日,頒布了《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今年以來,吉林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以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為重點,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堅決遏制重大事故,有效防范較大事故,努力減少一般事故,保持了吉林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1至4月份吉林省工礦商貿、道路交通、消防火災和鐵路交通等共發生各類事故3746起,死亡345人,同比減少2976起、248人,分別下降44.3%和41.8%。
據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張沛霖介紹,《暫行規定》由總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條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附則等共計九章四十五條組成。從七個方面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條件保障、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堅決遏制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對于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現吉林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來源:中國日報吉林記者站(記者 丁陸陽) 編輯:鄧京荊 吳鳳琴